皖金【2015】109号《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精神创新抵(质)押登记服务的通知》

各市(县、区)金融办、公安局、国土局、建设局、农委、林业局、工商局、房产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87号)精神,进一步释放各类市场主体所持有资产的融资功能,调动各类金融主体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现就创新抵质押物登记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抵质押财产范围

1、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晰、取得产权证书、证明权证的各类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权利、原则上都可以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抵(质)押担保或抵(质)押反担保,各登记部门应给予办理抵押权、质押权登记。

2、鼓励开展仓单、提单、应收账款、存货、股权、基金份额、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等质押担保及反担保业务,鼓励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和林权抵押担保及反担保,为各类市场主体融资提供便利条件。

3、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融资工作。凡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及地上定着物,应允许用于抵押担保及反担保。

二、进一步丰富抵质押登记种类

4、凡能够出具最高额抵(质)押合同的,应依据最高额抵(质)押合同办理最高额抵(质)押登记,同时在他项权证上注明“最高额抵(质)押”字样。

5、财产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予以办理再次抵(质)押登记。同一抵(质)押财产价值以及抵(质)押顺位等可由抵押人(出质人)与债权人协商确定。

6、对于“4321”政银担合作风险分担模式下开展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贷款担保业务,同一财产向多个债权人抵(质)押的,应允许在他项权利证书上,将多个债权人登记为同一顺位债权人。

7、鼓励运用保险机制为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增信。发挥“政银保”协同作用,在全省推广面向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鼓励开展保单质押业务。对于保险机构为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贷款提供保险创新服务时,各登记部门应允许以保险机构为债权人,为其办理抵(质)押权登记。

三、进一步优化登记服务

8、公安、国土、建设、农委、林业、工商、房产等抵(质)押登记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尽职履责,在办理抵(质)押登记时,除为保证债权安全所必须履行的法定登记外,各部门、单位不得要求登记申请人到指定的机构接受服务及收费。各登记部门不得强制要求对抵(质)押物进行评估,不得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9、各登记部门若不能给予办理抵(质)押登记的,应出具书面不予登记凭证并说明原因。

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林业厅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2月11日

皖金【2015】109号《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精神创新抵(质)押登记服务的通知》

新闻中心

创建时间:2016-06-27 03:16